三、ECFA常見問答
這也是這篇的重點了
Q:ECFA早收清單的內容為何?何時生效?
A:一、 早收清單係雙方多次協商妥協所獲得的結果,內容大致可分為2部分,即貨品貿易及服務貿易,詳細內容如后。
二、 納入早期收穫的產品,將依照雙方約定的稅率調降關稅。由於雙方均須修訂關稅稅則,並進行相關的作業準備,因此,預期貨品早期收穫將從明年1月1日開始生效。
兩岸早期收穫清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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農產品項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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貨品貿易項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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服務貿易項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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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方得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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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8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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石化產品88項
運輸工具50項
機械產品107項
紡織產品136項
其他產品140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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銀行1項(6細項)
證券期貨1項(3細項)
保險1項
非金融業8項
(會計審計簿記-延長臨時審計許可證效期、計算機及其相關服務業之軟件實施服務與數據處理服務、研究和開放服務業之自然科學和工程學研究和實驗開發服務、會議、專業設計、設立醫院、空運服務業之飛機維修和保養、電影放映-取消台灣電影片進口配額限制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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計18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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計521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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計11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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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方給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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石化產品42項
運輸工具17項
機械產品69項
紡織產品22項
其他產品117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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銀行1項
非金融業8項
【研發、會議、展覽-限合辦之專業展覽、特製品設計、電影放映-開放大陸電影片進口配額每年10部、經紀商服務業(活動物除外)、運動及其他娛樂、空運服務業之電腦訂位系統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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計0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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計267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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計9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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以上有沒有發現一件事,農產品是0項,記得之前老師有提到,未來ECFA開放進口大陸商品,是否衝擊農產業,目前看是沒有 但還是會影響中小企業。
Q: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(以下簡稱兩岸經濟協議)完成簽署後,大陸方面是否會以兩岸經濟整合達成「以經促統」的目標,推動兩岸政治議題之協商?
A:一、政府推動兩岸協商及互動,是秉持「先經後政、先易後難、循序漸進」的原則,對於政治性議題的協商,在未獲國人多數共識前,即使在簽署兩岸經濟協議之後,也不會與中國大陸進行這方面的協商。目前兩岸處理政治性議題的時機並不成熟,條件也不夠。
二、目前簽署完成之兩岸經濟協議,內容與統獨無關,既沒有政治前提,也沒有政治條件,純粹規範「為民興利」的兩岸經貿活動。事實上,過去兩岸各項協商,包括兩岸經濟協議之協商,都是在雙方擱置政治爭議的前提下,循序推動並完成簽署,絕對不會有「以經促統」的情形。
這個回答我還是抱有懷疑的態度...
Q:兩岸經濟協議內容有沒有開放大陸勞工來台工作?
A: 一、 沒有!沒有!就是沒有!
二、 有人擔心,簽了兩岸經濟協議之後,大陸勞工會過來搶飯碗?我跟各位報告,我國在加入WTO的時候,就沒有承諾會有勞工的往來,所以同樣的道理,我們跟大陸在洽簽兩岸經濟協議過程中,就是不會開放大陸勞工來台灣。勞工議題根本不是自由貿易協定的問題,所以勞工議題不列入協商內容,根本就不會談。
三、 兩岸經濟協議協商文本(含早收清單)完全不涉及人員的流動,我方堅守絕不開放大陸勞工來台的立場,也不開放大陸專業證照人士來台執業,捍衛台灣藍、白領階級就業的機會。我們勞工朋友根本不用擔心大陸勞工會來搶飯碗。
Q:政府說不開放中國白領人士來台是說謊,早就以行政命令偷渡100多項服務業來台且政府不開放白領勞工,但這次列入中國大陸早收的服務業計有9個項目,本身就會開放白領人士來台。
A:一、 按照我國服務業早收清單之具體承諾表,我國開放之9個項目均未涉及自然人移動(服務提供模式四)之承諾,因此,我國不會承諾開放中國大陸白領專業人士來臺工作。
二、 經濟部於本(99)年1月15日新修訂之「大陸地區專業人士來台從事專業活動許可辦法」,對於陸資企業來台投資或設立辦事處,其負責人或專業人員來台從事營運活動,均有一定的資格條件及人數的嚴格限制,例如陸資來台設立分公司或子公司,投資金額或營運資金20萬美元以上者得申請2人,投資金額每增加50 萬美元得申請增加1人,最多不得超過7人;另一方面,如同在台的其他外資企業,除指派少數高階管理階層來台外,大多數員工仍將在台灣聘用我國人士,創造我國人之就業機會。因此,開放陸資來台不僅對我經濟發展有正面助益,更對我國員工(含:白領人士)之就業大有幫助。
三、 ECFA生效實施後,針對我同意給予陸方之服務業早收清單項目,將來陸資來台投資時,經濟部亦將遵守相同規範,嚴格把關,絕不會減損我白領人士之就業機會。
當初是說,只要有20萬美元,也就是600萬新台幣,即可申請來台居住並設廠(等於寬鬆移民政策)
這裡是提到,600萬新台幣"2人",昨天看過的文章是說,爸爸董事長,媽媽會計,兒子三小的,就可移民台灣,但這裡說到,每增加50萬美元可申請增加一人,所以,一人要1500萬新台幣,就算有錢到7個人都過來,你會想請員工來還是兔崽子來?
Q:政府說不開放大陸白領階級,但是ECFA開放服務業給大陸早收有九個項目,未來15萬服務業白領階級工作受威脅,政府公然說謊?
A:ECFA開放的服務業早期收穫清單,是服務業市場開放的項目,跟開放勞工沒有關係;同時也沒有開放大陸醫師、律師、會計師等專業人士來台工作,或是採認大陸專業執業證照,所以當然沒有威脅到白領階級工作的問題。
社會求職多少依你能力判別要不要用你,證照多少會有助力,但我國和大陸證照是不一樣的,並不會影響將來我們年輕人求職的權利
Q:簽署協議後,如果中國大陸沒有善意履行或雙方發生爭議時,該怎麼辦?
A:一、以爭端解決機制處理:
ECFA協議簽署之後,兩岸政府對於ECFA協議條文可能有不同的解讀,或因為早期收穫項目可能產生關稅與市場進入的爭議,因此,ECFA已參照各國類似協議的作法,在文本列入「爭端解決」專條,以解決任何關於協議解釋、實施和適用的爭端。惟該爭端解決機制僅能解決政府履行ECFA協議的行為所引發的爭端,屬於雙方政府之間的爭端解決管道,不同於一般私人之間的商業糾紛。
二、以終止機制處理:
各國在洽簽自由貿易協定(FTA)及其過渡協定大多訂有「終止條款」(termination clause),提供締約方於必要時能夠據以提出終止協定之請求。未來倘中國大陸未善意履行兩岸經濟協議,政府會審慎研究訴諸「終止條款」的必要性。
ECFA所訂的終止條款,載明一方終止本協議應以書面通知另一方,終止通知發出後三十日內開始磋商。如磋商未能達成一致,則本協議自終止通知發出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終止。意即終止必須以書面通知,而被通知方要求協商,通知方不得拒絕。惟通知方倘決意終止協議,即便協商未獲共識,一百八十天之後,協議即失效。
也就是說到時出現不合理現象,可終止協議,且不得有任何"異議"
以上只是對於服貿簽訂後,所做的配套措施以及某些人的擔憂,是否向你所說的"哪麼誇張"
且有沒有發現我都是在講服貿的好,所以以下就是要你們用你們的觀點,用批判的態度來說明服
貿到底對台灣有多大的影響,總要有人當黑臉,就是我。那要打臉請打大力一點,不要讓我對這
些配套措施以及官方說詞有太大希望。服貿是簽定了,但經過上網搜尋資料,我希望只是我們自
己嚇自己。
"不要被官方洗腦了",我當然也知道,所以請你們一一破除網站寫的迷思,抽絲剝繭地把資訊一
覽無遺的癱在自己面前。請不要顧形象了,要就用力打臉,要就縮起來表示贊同。
最後
政府無能是事實,無能之人還是要下台的。